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3-71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 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资产 10%的担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的其他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六)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的; 或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八)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司解除其职务。 (九)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十一)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的工作; (十六) 在公司当年累计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 (十六) 在公司当年累计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前提下, 决定公司在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的前提下, 决定公司在 单个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单个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并低于净资产 50%的事项; 10%以上并低于净资产 50%的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以全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行政法规、部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除外。 除外。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 事占多数,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组成,第一百三十条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 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占多数。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及高级管理人员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 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 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占多数。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议;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 诉讼时; 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 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会议通知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提前十日通知全体 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电话或电子邮件方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式。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两日通知全体监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事项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其书面提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 决或通讯表决。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 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 事签字。 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书面等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方式进行。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 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出席情况;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定,整理会议记录。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