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10-2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证券代码:30065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10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5
三、基本假设................................................................................................................ 6
四、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 9
(二)结论性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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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弘信电子:指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厦门弘信电子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 股本总额:指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外籍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弘信电子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9. 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10.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11.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
15.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6. 《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
17. 《公司章程》:指《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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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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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弘信电子提供,本 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 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 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
相关事项对弘信电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 经营
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弘信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 立财
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 不承
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 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 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 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 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 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 顾问
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 的事
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 务顾
问报告作为公司本次涉及的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
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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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
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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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 内,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 2021 年 2 月 1 日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 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同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
意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5 日作为授予日,向 1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20.00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
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
6、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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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弘信 电子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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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7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4800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
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46 亿元或 2022 年度净
利润不低于 4 亿元”、“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 废失
效。”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 诚审
字[2022]361Z0362 号)及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和
净利润均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故所有激励对象(上述离 职的
7 名激励对象除外)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61.4860 万股均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 279.96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 司本
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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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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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