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04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促
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促
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林明耀先生、葛军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事
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明耀 施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