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 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持续增长价值的考虑,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规定,审议与决策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的事项,并将有关议案提交 给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中、林乐、姚立杰 2023 年 11 月 8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