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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新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25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5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00-16:00
召开;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道 118 号朗新科技产业园公司
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长军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38,570,10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163%。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9,959,464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36.4629%。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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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3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8,529,571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39.979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4,606,0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4.97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徐长军主持,会议召集、召开
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505,8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582,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6%;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505,8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582,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6%;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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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
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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