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8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
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证券部的工作予以
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证券部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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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能按既定的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
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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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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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
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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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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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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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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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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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当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
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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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等。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四)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五)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六)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七)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八)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九)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一)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二)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二)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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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
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
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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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
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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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
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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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
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
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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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
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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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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