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电工合金 股票代码:300697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力皎、冯岳军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间接方式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 司股份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3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4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电工合金、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力皎、冯岳军 江阴金康盛 指 江阴市金康盛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资本、收购方、受让方 指 厦门信息集团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厦门市国资委 指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资本与陈力皎和冯岳军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签署的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关于江阴市金康盛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阴电工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资本与陈力皎和冯岳军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签署的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表决权放弃协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皎和冯岳军与信息资本签署了《股权 转让协议》以及《表决权放弃协议》,拟将其持有的江阴 金康盛 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进而间接持有电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工合金 99,806,7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自 江阴金康盛 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陈力皎 放弃其本人直接持有的 104,0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25%)的表决权。 《公司章程》 指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任职情况 或地区居留权 陈力皎 女 中国 江阴 是 公司董事长 冯岳军 男 中国 江阴 是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陈力皎、冯岳军为夫妻,合计持有江阴金 康盛和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陈力皎是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因此股东陈力皎、江阴金康盛、江阴秋炜商务 服务有限公司、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力皎、冯岳军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68.87%股份,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力皎 104,000,000 31.25% 江阴金康盛 99,806,720 29.99% 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870,300 5.07% 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8,523,980 2.56% 陈力皎、冯岳军夫妇 229,201,000 68.87% 及一致行动人小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控制上市公司68.87%股份外,未 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的情况。 5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受让方出于看好公司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公司的 投资价值,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受让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未 来充分利用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资源,通过加强与上市公司协同合作,提升上市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同时构建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长 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安排,后续存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皎和冯岳军与信息资本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以及《表决权放弃协议》,拟将其持有的江阴金康盛 100%股权转 让给受让方,受让方进而间接持有电工合金 99,806,7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自江阴金康盛 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陈力皎放弃其本人 直接持有的 104,0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25%)的表决 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及表决权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持股数量 占总股 拥有表决权的 表决权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陈力皎 104,000,000 31.25% 104,000,000 31.25% 江阴金康盛 99,806,720 29.99% 99,806,720 29.99% 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870,300 5.07% 16,870,300 5.07% 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8,523,980 2.56% 8,523,980 2.56%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占总股 拥有表决权的 表决权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陈力皎 104,000,000 31.25% 0 0.00% 江阴金康盛 99,806,720 29.99% 99,806,720 29.99% 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870,300 5.07% 16,870,300 5.07% 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8,523,980 2.56% 8,523,980 2.56% 注 1:表决权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 注 2: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力皎、冯岳军夫妇合计持有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00% 股权,陈力皎女士是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资本通过江阴金康盛间接持有电工合金 29.99% 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江阴金康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由陈力皎和冯岳军变更为厦门市国资委。 7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11 月 21 日,信息资本(乙方、收购方)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陈力皎(甲方一、转让方)和冯岳军(甲方二、转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权及转让价格 (1)甲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江阴金康盛 100%的股权(出资额 3,000 万元) 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标的股权的所有股东 权益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转让江阴金康盛 90%的股权(出资额 2,700 万元)、 甲方二转让江阴金康盛 10%的股权(出资额 300 万元)。 (2)经双方协商同意,江阴金康盛的全部价值为其持有的电工合金股份, 也即电工合金 99,806,720 股股份(占电工合金总股本的 29.99%,以下简称“间 接标的股份”)的价值;双方同意按照电工合金整体估值为 38.80 亿元来计算标 的股权的价格,即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16,361.20 万元(下称“转让 总价款”),其中,甲方一转让江阴金康盛 90%的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04,725.08 万元,甲方二转让江阴金康盛 10%的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1,636.12 万元。 2、意向金及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1)双方确认,以甲方名义在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 账户共管协议并对账户进行共管,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 方承担。 (2)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意 向金 2,000 万元。 如(i)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达成后,或(ii)本协议 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双方未能达成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且未予以延期 8 的,则双方应当在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中的意向金及相应孳息全部返 还乙方。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 6(2)条关于排他期的约定的,除应解除共管并向乙 方返还全部意向金及相应孳息外,甲方一还需要另外向乙方支付金额为 2,000 万 元的违约金。 (3)双方同意,收购方应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①第一期付款安排:在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达成应立即解除共管, 且相应孳息已全部返还乙方后 10 日内,乙方将转让总价款的 30%,扣减意向金 2,000 万元,即 329,083,600.00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其中:归属于甲方一 的转让价款为 296,175,240.00 元、归属于甲方二的转让价款为 32,908,360.00 元。 甲方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全 部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甲方应将该等转让价款优先用于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 税款,因甲方延迟缴纳税款导致乙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乙方 的损失。 ②第二期付款安排:在完成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本次交易相关的控 制权变更等相关公告披露,且甲方出具本次交易相应的完税凭证后 10 日内,乙 方将转让总价款的 50%,即 581,806,000.00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其中:归 属 于 甲 方 一 的 转 让 价 款 为 523,625,400.00 元 、 归 属 于 甲 方 二 的 转 让 价 款 58,180,600.00 元。 ③第三期付款安排:在电工合金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后 10 日内,乙方将转让总价款剩余的 20%,即 232,722,400.00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 账户,其中:支付甲方一 209,450,160.00 元、支付甲方二 23,272,240.00 元。 (4)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除非收购方作出书面豁免,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 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①本协议持续生效; 9 ②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前未发生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甲方的陈述、保证与 承诺; ③上市公司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完成信息披露,江阴金康盛、收购方就本协 议规定的事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④收购方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法律等全面尽职调查已完成,尽职调查结果与 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及甲方向收购方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尽职调 查未发现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⑤除已向收购方披露的情形外,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权以及江阴金康盛持 有的间接标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的质押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 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⑥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债务、业务前景、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产 生重大不利的变化; ⑦转让方及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⑧转让方已就本次交易向收购方出具关于确认上述先决条件(已被收购方书 面豁免的除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并提供相应证明该等先决条件已满足的 相关文件。 ⑨本次交易经收购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需); ⑩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该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达成第一期股权转让价 款支付条件。2024 年 6 月 30 日前,乙方有权单方对上述期限予以延期,但延期 后期限最迟不超过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后,应当经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后对上述期限予以延期。上述期限届满后未能延期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5)本次交易的担保措施 10 为保证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和责任,甲方同意促使江阴金康盛在第 一期转让款完成前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46,592,000 股股份(占电工合金总股本的 14%)质押给收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或者在江阴金康盛按照本协议第 3(1) 条项完成标的股权过户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3、标的股权过户交割及放弃表决权安排 (1)转让方在乙方向甲方账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三十(30)个工 作日内,促成江阴金康盛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江阴金康 盛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有)(“标的股权过户”)。 (2)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收购方即成为标的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 对标的股权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权不 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为免疑义,双方同意,江阴金康盛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所对 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滚存未分配利润,待完成标的股权过户后,由收购方享有。 (3)双方同意,标的股权过户之日起,甲方一将放弃其持有的电工合金 104,00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1.25%)的表决权,具体以双方另行签署的《表 决权放弃协议》为准。 4、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权过户之日止,未经收购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上市公司和江阴金康盛均不得采取,且甲方不得促使或允许上市公司、江阴金康 盛采取以下任何行为: ①终止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运营或改变其业务行为的任何部分; ②增加或减少其总股本; ③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任何债权或放弃具有重大价值(单项价值超过 300 万元,账目价值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的任何权利(包括权利请求); 11 ④将上市公司某项价值超过 300 万元(账目价值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的无 形资产或资产出售或处理; ⑤任命或变更上市公司的独立外部会计师或任何会计方法或会计惯例或制 度,但适用的会计准则要求的变更除外; ⑥设置或者允许产生或发行对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商誉、资产或权利构成担保、 留置或抵押的任何债务或权利负担; ⑦除本协议签署前已向收购方披露的情形外,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抵押、 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有的任何商标、专利、著作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 ⑧除为履行本协议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或 重述; ⑨除为履行本协议,增加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或变更董事会成员组成; ⑩除为履行本协议,变更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外,订立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 的重大合同,修订或调整任何重大合同的任何重要条款,或同意终止任何重大合 同; 兼并、合并任何三方,或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的资产收购; 对外投资或开展主营业务以外的业务; 除本协议签署前已向收购方披露的情形外,新增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 进入任何破产、解散或清算程序; 除为上市公司日常的正常经营,对外转移公司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 江阴金康盛处置或转移过渡期内取得的上市公司分红款; 其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的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12 为免歧义,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同样适用上述约定,江阴金康盛比照适用 上述约定。 5、公司治理及收购后稳定经营 (1)双方同意,在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或收 购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并完成电工合金 董事会、监事会的提前换届改选、高级管理层调整及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项。转让 方保证促成前述事项,配合收购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并在相关选 举会议上投同意票,转让方承诺其推荐至上市公司的董事同意相关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召开。具体调整如下: 双方同意新一届董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为 3 名,独立董事为 2 名,同意乙方推荐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选任其中一名为董事长,同意甲方 推荐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乙方推荐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推荐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双方同意新一届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同意乙方推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选任其中 1 名为监事会主席。 前述当选董事、监事的任期为自当选之日起三年。 双方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进行调整。上市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在尽责 履职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稳定,适当调整、优化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 司分管财务副总由收购方推荐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 (2)若需要,双方共同配合对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以与国 资监管要求相衔接。 (3)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持续稳定地开展生产经营,甲方应促使 核心员工(具体待乙方完成尽职调查后由双方商定)与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与《服务期协议》,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日起,核心员工仍需至少在上市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三(3)年,且在上市公司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 13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乙方书面同意前提下,核心员工在上市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期间以及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聘或经营于任 何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公司,即不能到 生产、开发、经营与上市公司附属企业生产、开发、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兼职或全职工作;也不能自行或以任何第三 者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有任何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 的同类企业或经营单位,或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乙方书面同意前提下,核心员工承诺严守上市 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秘密,不泄露其所知悉或掌握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商业 秘密。 6、尽职调查和排他期 (1)本协议签署后,收购方与上市公司成立工作小组,同时启动业务、财 务、法律等尽职调查,转让方同意将促使上市公司向收购方公开上市公司的全部 资料并积极配合。 (2)签署本协议后至本次交易完成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终止前,甲方 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征求或支持任何有关 上市公司股份/债务融资(银行借款除外)或股份销售的第三方请求、建议和要 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股份/债务融资或股份销售信息或者参与有关股 份/债务融资或股份销售的谈判和讨论;且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有关股份/债务 融资或股份销售的协议或安排。 7、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项下第 2(1)条、第 2(2) 条关于意向金的约定、过渡期安排、陈述与保证、尽职调查和排他期、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其他自本协议签署时即生效,本协议其 他条款自以下条件成就时生效: ①本次交易经各方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②本次交易已经收购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需); 14 ③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该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①如标的股权的部分或全部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的; ②除了已披露的质押情形外,如标的股权或间接标的股份以存在任何其他质 押、被冻结、查封或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权、 间接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或存在将要对其提 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间接标的股份 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3)本协议解除的,双方应配合解除共管账户监管(如有)并退还乙方按 照本协议已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标 的股权权属、表决权放弃及董监高改选(如发生)均恢复到本协议签订之日状态, 并解除已办理质押的股票质押登记(如有)。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11 月 21 日,信息资本(乙方)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力皎(甲 方一)和冯岳军(甲方二)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表决权放弃 (1)本次表决权放弃的股份,为陈力皎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104,000,000 股股份(占电工合金总股本的 31.25%)(下称“弃权股份”)。 (2)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标的股权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标 的股权过户之日”)起,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①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②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其他议案。 15 ③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④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分红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 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所持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3)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甲方对其弃权股份享有的利润分配权、配 股或可转债认购权、股份处置权等财产性股东权利。 (4)放弃表决权期间,甲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任 何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属于弃权股份范围,应遵守本协议上述第(2)条的相关 约定。 (5)就甲方放弃表决权事项,甲方应当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 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 (6)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将 积极配合,依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弃权期限 本协议项下弃权期限自标的股权过户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 (1)信息资本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 (2)信息资本书面豁免之日; (3)信息资本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去甲方直接和/或间 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12%(含本数)之日。 3、违约责任 本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其陈述、保证和承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不 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 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 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 10 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 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甲方一与甲方二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16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信息资本丧失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则视为甲方根本 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 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30%。 4、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及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自《股权 转让协议》全部条款生效后生效。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财产分割等方 式合法承继甲方股份的甲方关联自然人、关联方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在承继股 份的同时即视为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承继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 议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3)本协议在出现以下情形时终止或解除: ①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同意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②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或提前终止; ③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期满。 四、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权益变动经各方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陈力皎、冯岳军关于间接转让股份的自 愿性锁定承诺的相关议案; 3、本次权益变动已经收购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需); 4、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作出不予立案 的决定。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能通过相关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 17 关风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司法 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及通过江阴金康盛、江阴 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控制的上市公 司的股份比例合为 68.87%,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及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除在上市公司任职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任职人员姓名 企业名称 职位 1 江阴市金康盛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2 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3 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4 苏州孚力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力皎 5 江阴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 6 上海卡崔娜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7 万宁卡崔娜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8 广西巨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9 江阴市金康盛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10 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 冯岳军 11 江阴市康昶铜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12 江阴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 形。 (五)其他事项 1、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资本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信息资本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 图明确。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9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江阴秋炜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间接减持公司股份 708.351 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万股) 司总股本比例 江阴秋炜管理咨 集中竞价 2023.6.5-2023.9.18 112.851 0.34% 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大宗交易 2023.7.14 30 0.09% 小计 142.851 0.43% 江阴秋炜商务服 大宗交易 2023.7.11-2023.7.13 565.6 1.70% 务有限公司 小计 565.6 1.70% 合计 708.351 2.13%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 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2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力皎 冯岳军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就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 398 号 联系人:曹嘉麒 联系电话:0510-86979398 23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 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限公司 纪大道北段 398 号 股票简称 电工合金 股票代码 300697.SZ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力皎、冯岳军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住所 增加 □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量变化 化 □ 是 (注:本次权益 是 (注:本次权益 变动后,信息资本控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后,厦门市国资委 的江阴金康盛成为上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否为上市公司 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人) 权份额最大的股东) 否 □ 否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217,391,79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65.32%(控制比例为 68.87%)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数量:13,585,070 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4.08%(控制比例为 7.63%) 及变动比例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其他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安排,后续存在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 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24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是 否 □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票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是 □ 否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侵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方可实施: 1、本次权益变动经各方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陈力皎、冯岳军关于间接转让股 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的相关议案; 需取得批准 3、本次权益变动已经收购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 需); 4、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 垄断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5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力皎 冯岳军 日期: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