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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源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26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诚信形象,切实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
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或投资者见面会;
    (十一)路演。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
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第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
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 有效的承诺
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上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
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
《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如发现其中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
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 此类情形的
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 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
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互动易网站或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 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
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
交易日开始前进行正式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上述第六条规定事项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帮助投资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之信息,公司进 行自愿性信
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平等原则,并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
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应以明确的提示性文字或说明,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
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
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中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全面深入地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1)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3)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证券中心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制订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
及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
息披露的责任划分、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并应明确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中心及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
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禁止向任何新闻媒体提
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协助公司处理与媒体及公
众间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品牌和投资者的认可度。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在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信息。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及 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并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以防止公司可能被
视为赞同有关观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进而导致投资者 可能追究公
司的相关责任。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
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除法定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组织现场参观、推介会、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网上论坛等多种形
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原则上公司在投资者管理活动中披露信息的
内容应以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为限,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依据 公司提供的
信息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公司应拒绝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投资者信息咨询专线要有专人负责接听,耐心回
答投资者关心的有关问题。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制定整体的宣传方案,并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
体采访、报道。对于媒体自行联系采访,应由采访者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确定采访内容。采访后媒体形成的采 访材料应由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报道。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
重大事项发生后,证券中心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收集媒体、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各类投资者对公司的看法和
建议,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公司经理层汇报,以利公司吸取外部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及其他上市公司、
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机构之间建立并维系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有 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监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传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