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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12-26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为“年报信息 披露相关人
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
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
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或
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 进行全面审
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
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 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 为亏损或者
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
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
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
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董事会审议涉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 ,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
合理性、对公司相关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
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
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
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
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遣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