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源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12-26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单位、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概念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
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上市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各个部门,对内幕信
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
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