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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6  

                              怡达化学独立董事制度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怡达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保证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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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规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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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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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审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通过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披露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审查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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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将及时
披露。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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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
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者解聘上市
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事项相关的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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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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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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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2 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
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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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
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
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
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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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相关用语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
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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