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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版】2023-12-2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66号


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怡达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怡达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怡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3年12月6日,怡达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

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怡达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怡达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怡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怡达股份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699,088股,

占怡达股份股份总数的44.707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怡达股

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怡达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5.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2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
   5.3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6.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2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3 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4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5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6 审议《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4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7 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686,308股,反对12,78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怡达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怡达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见证律师:

                                                            王月鹏




                                                            邹佩垚




                                                  202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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