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5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株洲宏达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调整是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规划的需
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
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进
行延期的决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张 瑛 杜 晶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