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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9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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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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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九)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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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
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
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
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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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决议生效条件适用《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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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
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范围以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但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的关联交易由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相关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的,按照独立董事制度执
行。

       第二十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但有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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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二条所列
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
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
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
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
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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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制度本章的审议程序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如
关联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关联人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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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公司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在提交审计委员会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后,由
财务部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发
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
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
予以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报告
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实施。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
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所属单位关联
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了解、掌握与本单位拟发生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与公司的关联情
况,确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及时申报和提供交易信息及资料;

    (三)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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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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