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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创新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深圳科创
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光明区新
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 2 号厂房 2 楼多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

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 2 号厂房多功能会议厅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37,324,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521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 28,888,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2.849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8,43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67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
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议案 1 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议案 2

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纪   晨:




    颜克兵:                               赵   娇:




                                                       2023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