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 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就发行过程及认购对 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调整关于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2023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 号),同意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 席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向深交所报送《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深圳欣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共计 368 名特定投资者。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报备深交所(即 2023 年 5 月 17 日)后至发行启动日前(即 2023 年 6 月 16 日前),联席主承销商收 到共计 2 名新增其他类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2023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及邮寄的方式向 370 名特定对象发送《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 括: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基金公司 59 家;证券公司 35 家;保险机构 17 家;其他机构 209 家;个人投资者 30 位。 自 2023 年 6 月 16 日《认购邀请书》发送投资者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 2023 年 6 月 21 日 9 点前),联席主承销商收到 5 家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其 法律意见书 中保险公司 1 家,其他类投资者 2 家,个人投资者 2 名。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所律 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新增的 5 名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分序号 类型 投资者名称 1 1 保险公司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1 其他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3 2 其他 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1 个人 魏巍 5 2 个人 郑秀攀 经核查,上述《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 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内 容。《认购邀请书》的附件《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申购 人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 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 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本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3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00-12:00,在《认购邀 请书》规定时限内,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17 份《申购报价单》。截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 12 点前,除 6 家公募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定金,其余 11 家投资者均及时 足额缴纳定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序 投资者名称 类型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元) 是否有效 号 39.80 60,000,000.00 是 1 UBS AG QFII 机构 37.86 100,000,000.00 是 34.80 150,000,000.00 是 财通基金管理 39.00 75,510,000.00 是 2 基金公司 有限公司 37.91 273,950,000.00 是 38.89 41,500,000.00 是 华夏基金管理 3 基金公司 37.19 118,300,000.00 是 有限公司 34.00 164,000,000.00 是 4 章龙 自然人 38.50 40,000,000.00 是 5 郑秀攀 自然人 38.50 40,000,000.00 是 济南江山投资 6 合伙企业(有 其他 38.33 80,000,000.00 是 限合伙) 金信期货有限 公司-金信金富 7 其他 38.32 40,000,000.00 是 定增 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股份 37.70 50,000,000.00 是 8 证券公司 有限公司 35.26 70,000,000.00 是 37.69 78,060,000.00 是 诺德基金管理 9 基金公司 36.60 180,160,000.00 是 有限公司 35.02 226,160,000.00 是 江苏瑞华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10 —瑞华精选 9 其他 37.33 63,000,000.00 是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基金管理 11 基金公司 37.02 333,200,000.00 是 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序 投资者名称 类型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元) 是否有效 号 安联保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12 安联裕远瑞汇 保险公司 36.33 70,000,000.00 是 1 号资产管理 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华 泰优逸五号混 13 保险公司 36.18 40,000,000.00 是 合型养老金产 品-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35.12 100,000,000.00 是 14 魏巍 自然人 34.12 200,000,000.00 是 33.52 250,000,000.00 是 华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华 泰优选三号股 15 票型养老金产 保险公司 34.86 40,000,000.00 是 品-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宁波佳投源股 33.66 80,000,000.00 是 权投资合伙企 16 其他 业(有限合 33.48 80,000,000.00 是 伙) 汇安基金管理 17 基金公司 33.48 40,000,000.00 是 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 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 法律意见书 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36.33 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 37,420,103 股,募集资金总 额 1,359,472,341.99 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 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439 号)同意注册的股数上限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 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 139,153.35 万元(含 139,153.35 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2 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 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股) (元) (月)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9,171,483 333,199,977.39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7,540,600 273,949,998.00 6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4,958,987 180,159,997.71 6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256,262 118,299,998.46 6 5 UBS AG QFII 机构 2,752,546 99,999,996.18 6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 6 其他 2,202,036 79,999,967.88 6 (有限合伙)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 7 公司—瑞华精选 9 号私 其他 1,734,104 62,999,998.32 6 募证券投资基金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376,273 49,999,998.09 6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 9 公司-安联裕远瑞汇 1 号 保险公司 1,124,758 40,862,458.14 6 资产管理产品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金信 10 金富定增 1 号单一资产 其他 1,101,018 39,999,983.94 6 管理计划 法律意见书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股) (元) (月) 11 章龙 自然人 1,101,018 39,999,983.94 6 12 郑秀攀 自然人 1,101,018 39,999,983.94 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认购对象、获配股数及 限售期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四)认购协议的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已与发行人签署《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对认购数量、 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认购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情况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向上述确定的 12 家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截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 17 时止,上述 12 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I10560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 17:00,国泰君安累计收 到欣锐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含获配投资者申购定金)共计人 法律意见书 民币 1,359,472,341.99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亿伍仟玖佰肆拾柒万贰仟叁佰肆 拾壹元玖角玖分),上述认购资金总额均已全部缴存于国泰君安在上海银行营业 部开设的账户。 2023 年 6 月 29 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 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I10559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止,发行人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420,10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36.33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9,472,341.9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人民币 20,645,830.33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38,826,511.6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7,420,103 元,新增资本公积 1,301,406,408.66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 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 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 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 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 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 类)、认定 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 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 类)等 5 个类别。 法律意见书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 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风险等级界定为 R3(中等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3(稳健型)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联席主承销 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类)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类)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类)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类)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5 UBS AG 是 类)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 6 C4(积极型) 是 (有限合伙)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7 司—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 是 类) 券投资基金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类)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9 司-安联裕远瑞汇 1 号资产 是 类) 管理产品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金信金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10 富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 是 类) 计划 11 章龙 C5(激进型) 是 12 郑秀攀 C5(激进型) 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 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 案》的要求。 (二 )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法律意见书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 金备案情况如下: (1)章龙、郑秀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前述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 续。 (2)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3)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安联裕远瑞汇 1 号资产管理 产品”保险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 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 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办理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 (4)金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期货公司,以其管理的“金信金富定增 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金信金富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天禧广定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等 60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66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等 36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律意见书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7)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 金产品及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中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 金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和社会保障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中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三)关联关系及资金来源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在《申购报价单》中所作承诺、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 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 认购对象及认购对象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 法律意见书 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注册管理办法》《承 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 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 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注册管理办法》《承 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 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 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廖春兰 经办律师: 胡永胜 经办律师: 周琪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