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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锐科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5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6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3
号楼栋 35 层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壬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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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通 过现 场和 网 络投 票 的股 东 2 人 , 代表股份
33,323,5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8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3,251,2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379%。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2,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3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永胜律师、王娅静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51,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0%;反对
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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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51,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0%;反对
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51,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0%;反对
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胡永胜律师、王娅静律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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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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