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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3-06-09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勤勉尽职。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事项,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国有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控股股东拨付款项给公司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
发展的需要,推动公司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