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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6-09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
前已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了公司的说
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国有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我们认为,本次控股股东拨付款项给公司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推动公司项目的开展,且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