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编号:2023-026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 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1508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持有 股 份 265,88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 46.925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人,持有股份 259,817,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85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持有股份 6,072,1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 表股份 24,025,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0,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6,072,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7%。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80,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6%;反对 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79,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79,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79,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79,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22,8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5%;反对 9,0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弃权 1,19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 款等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航天 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 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 190,935,612 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2,400,8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5941%;反对 2,551,6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3%;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80,1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753%;反对 2,551,66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053%;弃权 1,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2,138,8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895%;反对 3,749,2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1%;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标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79,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22,8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5%;反对 9,0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弃权 1,19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 方案建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79,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79,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22,8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5%;反对 9,0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弃权 1,19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国有资金 支持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航天 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 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 190,935,612 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4,943,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4%;反对 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1,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22,8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5%;反对 9,0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弃权 1,19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任陈锦屏律师、韩若晗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