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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德时代: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26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
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审核说明的独立意见

     1、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瑞庭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
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
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新增对外担保额度(不含对
子公司的担保)合计为481,177.4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合计为1,541,323.40万元。报告期内,对外担保累计实际发生额合计为624,035.42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443,355.74万元。公司的
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
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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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
理人员(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等待期、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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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
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
经营情况,有效衡量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是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考核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
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
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

                                                      202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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