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0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3年11月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
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
3、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
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使用及公司正常运作的
前提下,公司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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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钱可元 段礼乐 谭胜
2023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