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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利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2023-12-09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根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最新规定,结        行政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除外:
                                                              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四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第四十一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条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过。
           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
           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担保。
条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
           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第五十六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提
条         项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案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意见及理由。
                                                        ......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第七十八   所交易或者转让;(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者转让;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条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的其他事项。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本条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表决权。
第七十九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条                                                    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股东大会表决。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                                     ......
第八十三       (四)董事会应当向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四)董事会应当向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简历和基本情况。
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
           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他内容。
第九十六   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其他内容。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或者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第一百〇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一条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第一百〇   个人的影响。
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一百〇   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七条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第一百〇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一百 0 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第一百〇   法规和规则;
九条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述规定的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第一百一   事候选人。
十条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
           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一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
十一条     过六年。

第一百一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十二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
第一百一   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十三条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第一百一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十四条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第一百一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十五条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本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所列公司与其
第一百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
十六条     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第一百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十七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十八条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第一百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第一百二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条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条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第一百二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十二条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第一百二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十三条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第一百二                                              责。
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
                                                      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
                                                      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第一百二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十五条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
                                                      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
                                                      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二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十七条                                                  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第一百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十八条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
           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审议除需
                                                           ......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事项的具体权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审议除需经
           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事项的具体权限为:
               (一)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
                                                           (一)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借款融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一百三                                               资等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借款融资等事项属于
                                                       议:
十一条     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
               ......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本条前款
               除对外投资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董
                                                       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
                                                       经理审核、批准。
           事项未达到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第一百五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十九条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
第一百六     第一百四十条:                           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十条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如下:
                 ......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
第一百七                                                  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司监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
十六条       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发
                                                          见。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第二百〇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一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



              本次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