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9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锦
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
二、对《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向 2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0.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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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郑亮 楼红英 胡华权
2023 年 6 月 19 日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亮 楼红英 胡华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