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
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5 月 22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037,72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9.9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齐绍洲
王永海
吴裕斌
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