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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 (3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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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2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相关规定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
合条件的指定媒体(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统称)
上公告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1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
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3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
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
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
一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
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
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4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5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6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
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披露的具体事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
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9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秘
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
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10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部、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11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
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度规定
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证券公司、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证券
服务机构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12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
露的执行主体,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
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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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
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是指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关联人的界定,按照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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