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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30  

证券代码:300801           证券简称:泰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7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章程的原因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经审慎考虑,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 修订章程具体内容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变更后的章程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
       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 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
       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 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
       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 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

 1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
       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货物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1
    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
    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
    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 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 化学品的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
    品的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 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 具有股权 性质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日起 6 个月以内又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由公司董事会 收回其所 得收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2   后 剩 余 股票 而 持有 5%以 上 股 份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 前款规定 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券。
    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 接向人民 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条第一款 规定
    提起诉讼。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 第一款的 规定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2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条 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3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 司最近一 期经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3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股计划;
    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 定对象发 行融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 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 度股东大 会召 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
    开日失效;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 规定应当 由股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 会的职 权不得通 过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 或其他机 构和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个人代为行使。                   代为行使。
    -                                (将原章程第一百 一十六条部分内
                                     容调整至第四十二 条,后续编号顺
                                     延)
                                     第 四 十 二 条 公司 发 生 的交 易 事 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

4                                    易的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达到以
                                     下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4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6、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
    于按照上述第 1 至 5 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条或
    者第 5 条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的,可免于按照上述第 1 至 5 条的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豁免按照上述第 6项的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将原章程第一百 一十六条部分内
            容调整至第四十三 条,后续编号顺
            延)
            第四十三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5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6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
                                      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
                                      两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 四 十 四 条 公司 下 列 对外 担 保 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6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计净资 产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计总资 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30%;                              人提供的担保;


                                  7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联人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七)有关部门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供的任何担保;
    他担保。                            (八)有关部门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担保。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制人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 知至股东 大会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7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不得低于 10%。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 股东大会 通知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和 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8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 会议审 议的事项 和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案;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8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 会议和参 加表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登记日;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码;
    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表决程序。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 知和补 充通知中 应当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
    以及其他证 券服务 机构发表 意见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
    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见。
    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 知中明确 载明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 表决时间 及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 股东大会 结束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当日下午 3:00。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 日期之间 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不得变更。                       变更。

9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9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以普通决议通过: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 会和监 事会的工 作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0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案;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五)公司年度报告;              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以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11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变更公司形式;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重大资产或 者提供 担保金额 超过 更公司形式;



                                 10
公司资产总额 30%;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发 行 股 票、 可 转换 公 司 债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其他证券品种;                     资产总额 30%;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重大资产重组;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八)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品种;
(九)上 市 公 司股 东 大会 决 议 主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 (八)重大资产重组;
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 交易或者 转而 (九)股权激励计划;
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 所交易或 者转 (十)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让;                               (十一)上市公 司股 东大 会决 议主
(十)股 东 大 会以 普 通决 议 认 定 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二)股东大 会以 普通 决议 认定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本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 的其他需 要以 (十三)法律法 规、交 易 所 业 务 规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 股东所持 表决 通过的事项。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前款第(四)(十一)项所述提案,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 独或者合 计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以上通过。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11
                                      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
     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 议影响 中小投资 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 入出席股 东大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违反
     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 以公开征 集股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12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 具体投票 意向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 最低持股 比例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限制。                           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13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删除



                                 12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14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
     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独立董 益不受到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15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 的单位或 个人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
     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 力有效地 履行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
     独立董事的职责。                 年在公司的现场工 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 别职权:

16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13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 会;
     提交董事会讨论(如适用);独立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四)依法公开向 股东征集股东权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利;
     判断的依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计师事务所;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 积金转增 股本 同意。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 第一款所列职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询机构;                          况和理由。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 职权应当 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如果
     上述提议未 被采纳 或上述职 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 股东大会 发表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独立意见:                        事会审议:
17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诺的方案;
     薪酬;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14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
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
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 当就上 述事项发 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 事的意见 予以
公布,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15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后续编号顺
                                       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

18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后续编号顺
                                       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19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
                                       度》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20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东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16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的投资,转让、受让重大资 公司的投资,转让、受让重大资产,
产,资产抵押及其他对外担保、委 资产抵押及其他对外担保、委托理
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一)制 订公司 的基本管 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 订公司 章程的修 改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17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权。
     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他职权。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战略、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员会。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 事占多数 并担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21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权限如下: 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


                                 18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的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的范围
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达到以 规则》的规定为准)事项,由董事会
下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未
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 总额同时 存在 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该交易涉及
计算数据;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 营业收入 占公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 度经审计 营业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00 万元人民币;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元人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
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 净利润占 公司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 经审计净 利润 的;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股东
5,000 万元人民币;               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民币;                           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
6、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准的;


                            19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项。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以豁免按照上述第 6 项的规定提交 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 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
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 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等受限方式);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对值的 0.5%以上,并且未达到本条
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 、获得债 务减 上项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 银行规定 的同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
期贷款利率标准;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
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 及的数据 如为 务。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
可免于按照上述第 1 至 5 条的规定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条
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 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第 1 至



                             20
5 条的规定 履行股 东大会审 议程
序。
(二)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且未达到本 条上项 规定应由 股东
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该
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 额同时存 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 营业收入 占公
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 度经审计 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本条
上项规定应 由股东 大会审议 的交
易事项的标准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 净利润占 公司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 经审计净 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交易 事项
的标准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1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
项规定应由 股东大 会审议的 交易
事项的标准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
民币,且未达到本条上项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审 议的交 易事项的 标准
的;
6、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
供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的对外 担保
以及公司为 关联人 提供担保 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
关联法人
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计净资 产绝
对值的 0.5%以上,并且未达到本条
上项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 及的数据 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三分之二 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 下列情形 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22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 资助累计 发生
     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 一期经审 计净
     资产的 10%;
     3、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须按 照法
     律、法规及 规范性 文件的规 定执
     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过半数通过。                       通过。
22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
     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
     董事会决议 的表决 ,实行一 人一 通过。
     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23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
                                        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


                                   23
                                        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要工作是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工作是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24   和评价,财 务信息 及其披露 的审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
     阅,重大决 策事项 监督和检 查工 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
     要工作是对 公司章 程所规定 的具 作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提名权的 提名人 所提名的 董事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25
     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 任职资格 进行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 核,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
     事会负责。                         责。

     第一百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
     构成设置和 其议事 规则由董 事会 构成设置和其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决
     决定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定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按
26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照各专委会对应议事规则实施,对董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设总 经 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27
     书、财务总监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人
     员。                               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28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24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事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和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方案;                            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29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 解聘以外 的负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责管理人员;                      理人员;
     (八)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权。
     事项;公司拟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
     交易金额不足 300 万元或者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后续编号顺
                                       延)
30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25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31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策的基本原则和形式                的基本原则和形式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
     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 视对投资 者的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 顾公司当 年的 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取现金、股 票与现 金相结合 及法 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
     律、法规允 许的其 他方式分 配股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
32
     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如无重大
     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
     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 分配利润 的百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分之二十。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上述重大现金
     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 个月内拟 对外
                                       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 最近一期 经审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
     元的情形。
                                       元的情形。
     公司在经营 情况良 好且董事 会认

                                  26
     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 公司股本 规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行利润分配: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
     采用发放股 票股利 方式进行 利润 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经营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
     定。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案的审议程序、实施及利润分配政 的审议程序、实施及利润分配政策调
     策调整                           整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 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

33   保证生产正 常经营 及发展所 需资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金和重视对 投资者 的合理投 资回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
     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 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
     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 明确意见。
     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


                                 27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 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 存的当年 未分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
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 安排或原 则进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
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
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 与股东特 别是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 审议通 过后方能 提交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
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 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 通过方可 提交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 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
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 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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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序                               项。
        ……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公司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
        政策的其他保障措施               策的其他保障措施
        (一)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 (一)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会未作出现 金利润 分配预案 或利 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
        润分配预案 中的现 金分红比 例低 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第一
        于“第一百七十二条(二)”中规 百七十六条(二)”中规定的比例的,
        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 需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

 34     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 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股东大
        事会应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 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披露原因及 未用于 分配的资 金用 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途和使用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
章程》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
关人士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
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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