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康生化: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7-25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康生化”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广康生化相关股东延长
股份锁定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8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42.45 元
/股,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丹群、蔡绍欣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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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之日起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中关于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股东英德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众兴”)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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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
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
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银、林剑胜、
余克伟、车林、陈锐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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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
整后的发行价;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含延长的锁定期)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蔡妙玉、郑静吟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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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
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中关于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上市,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42.45 元/
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丹群、蔡绍欣、公司股东英德众兴、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银、林剑胜、余克伟、车林、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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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锐东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蔡妙玉、郑静吟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延长锁定期
与上市公司关 定到期日 后到期日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系 (非交易 (非交易日
(万股) (万股) (%) (%)
日顺延) 顺延)
实际控制人、董 2026 年 6 2026 年 12
蔡丹群 2,582.00 144.07 34.89% 1.95%
事长、总经理 月 27 日 月 27 日
实际控制人、董 2026 年 6 2026 年 12
蔡绍欣 1,568.00 - 21.19% -
事 月 27 日 月 27 日
持股 5%以上股
2026 年 6 2026 年 12
英德众兴 东、实际控制人 500.00 - 6.76% -
月 27 日 月 27 日
控制的企业
董事、副总经 2024 年 6 2024 年 12
王世银 - 40.00 - 0.54%
理、总工程师 月 27 日 月 27 日
董事、董事会秘 2024 年 6 2024 年 12
林剑胜 - 20.00 - 0.27%
书、财务总监 月 27 日 月 27 日
2024 年 6 2024 年 12
余克伟 监事会主席 - 11.01 - 0.15%
月 27 日 月 27 日
2024 年 6 2024 年 12
车林 监事 - 12.63 - 0.17%
月 27 日 月 27 日
2024 年 6 2024 年 12
陈锐东 职工监事 - 9.67 - 0.13%
月 27 日 月 27 日
实际控制人配 2026 年 6 2026 年 12
蔡妙玉 - 100.00 - 1.35%
偶 月 27 日 月 27 日
实际控制人母 2026 年 6 2026 年 12
郑静吟 - 20.00 - 0.27%
亲 月 27 日 月 27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
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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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 刘 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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