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2023-10-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电路”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富电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中
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047 号)同意,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5,2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5,320,159.3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617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
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年产 100 万平方米
1 50,047.61 40,000.00 40,000.00
印制线路板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11,532.02
合计 62,047.61 52,000.00 51,532.02
因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
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三)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及置换情况
截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
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年产 100 万平方米印制线路板项目 35,344,918.88 35,344,918.88
补充流动资金 - -
小计 35,344,918.88 35,344,918.88
发行费用(不含税) 1,679,840.63 1,679,840.63
总计 37,024,759.51 37,024,759.51
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37,024,759.51 元。上
述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6339 号《深圳中富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本次置
换事项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即“在本
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三、相关审议情况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 37,024,759.51 元置换先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先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不相抵触,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会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
(三)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置换事项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与发
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中富电路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
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富电路截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
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富电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6339 号《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平安证券对中富电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惠元 甘露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