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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富电路: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3-10-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电路”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富电路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中
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047 号)同意,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5,2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5,320,159.3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617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
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部分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根据《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年产 100 万平方米
  1                             50,047.61           40,000.00           40,000.00
       印制线路板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11,532.02
           合计                 62,047.61           52,000.00           51,532.02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
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
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需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逐步投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
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
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回报。本次现金管
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
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品种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要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等),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四)实施方式

    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由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行使决
策权,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确定现金管理金
额、选择现金管理产品、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由财务负责人监督,财务部负
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收益全部归公司或相关子公司所有。

    (六)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七)其他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提供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
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
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
施如下:

    由财务负责人监督,财务部及审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的投向、
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
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保荐机构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以及各阶段的闲置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现
金管理计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期限,确保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较好
的投资回报,增加收益,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

    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日常经营计
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情况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合计使用不超过 5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
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
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本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不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额度不超过 5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
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
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
造更多的投资收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董事会同意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上述现金管理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
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保障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
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事
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不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可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平安证券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惠元                     甘   露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