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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富电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9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
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
司职工代表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1/6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特殊或紧急情况需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并豁免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6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 口头、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

                                  3/6
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等
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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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披露。在公司依
法定程序将监事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
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监事会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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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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