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7 证券简称:上能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4 债券代码:123148 债券简称:上能转债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6号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段育鹤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5,044,0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34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3,290,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17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753,3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7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 14人,代表股份23,142,5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4656%。其中现场出席7人, 代表股份21,38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484%;通过网络投票7人, 代表股份1,753,3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71%。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 6、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36,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5,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36,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5,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36,6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 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5,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15%;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36,6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 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5,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15%;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36,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5,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36,6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 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5,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15%;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4,028,6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2481%;反对1,015,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19%; 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127,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5.6125%;反对1,015,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4.3873%;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4,988,7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91%;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 47,9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087,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1%;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15%;弃权47,9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4,309,91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564%;反对734,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36%;弃 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408,4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80%;反对734,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1719%;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00,9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81%;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 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9,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1%;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858%;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5,036,6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 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5,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315%;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391,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76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35%; 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0,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7.1394%;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391,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76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35%; 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0,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7.1394%;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391,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76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35%; 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0,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7.1394%;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391,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76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35%; 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0,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7.1394%;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391,7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76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35%; 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0,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05%;反对1,652,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7.1394%;弃权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易、张凡;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