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 00331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1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 下含义: 发行人、金现代、公司 指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3 年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本次发行 指 公司债券并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7 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 《双减意见》 指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指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见第18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编报规则》 指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金码培训 指 山东金码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金现代培训 指 济南高新区金现代计算机培训学校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曹钧、张明阳、包宇航律师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法律意见书》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德和衡 QD 证律意见 4-1-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2023)第 00000019 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德和衡证律 意见(2023)第 00228 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德和衡证律 意见(2023)第 00271 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德和衡 QD 证律意见 (2023)第 00000018 号)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特别说明的除外 4-1-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331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曹钧、张明阳、 包宇航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业务管理办法》和《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2023年4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3]020061号),本所根据上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 证,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近日,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机构的意见,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上述文件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4-1-4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出具。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 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 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核查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上述文件。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经本所同意,《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无关之 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 4-1-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 问题 1: 2019-2022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246.72 万元、5,241.85 万元、4,581.62 万元和 4,506.1 万元,净利润持续下滑;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255.09 万元、903.82 万元、1,337.08 万元和 526.2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727.72 万元、1,530.30 万元、 1,996.58 万元和 1,210.73 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8.11%、22.60%、30.17% 和 26.87%;研发费用分别为 3,514.72 万元、4,779.21 万元、7,069.62 万元和 9,994.22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5.14%、44.35%、42.45%和 3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0.02 万元、-5,479.89 万元、5,875.13 万元和-4,519.55 万元。 2019-2022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809.89 万元、4,900.53 万元、 6,747.96 万元和 6,584.03 万元,公司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收账款余额分别 为 45,234.06 万元、56,945.70 万元、63,171.93 万元和 78,954.81 万元,应收账款 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98.21%、115.29%、105.38%和 125.76%;最近一期 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12,827.92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山东金码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和济南高新区金现代计算机培训学校提供职 业教育培训服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同行业 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滑 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持续;(2)非经常性损益划分是否准确,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并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 及性质等,说明政府补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业绩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重大 依赖;(3)结合营业成本、各产品类型毛利率变化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 4-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品变动趋势一致;(4)结合研发人员数量的变动、人均薪酬变动以及计入研发 费用的职工薪酬占职工薪酬总额的比例变动等说明研发费用大幅提升的原因及 合理性,是否存在研发费用归集原则和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形;(5)结合行业发 展情况、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信用政策、费用支出情况、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同 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除 2021 年外均 为负值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净利润是否匹配,公司是否具备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水平,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并说明公司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改善现金流的措施;(6)结合报告期内存货构成明细、库龄、 期后销售、近期市场销售价格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未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合理;(7)发行人应收账款增长较快,且增长幅度高于 收入增长,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的情况,说明公司应 收账款变动趋势的合理性,结合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公司业务模式、信用政 策、账龄、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8)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 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 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9)职业教育培 训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 意见》等教育产业政策,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7)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7)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9)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职业教育培训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 4-1-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教育产业政策,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1.教育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7 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 13 条规定:“各地不再审 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 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 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 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 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 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 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 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第 14 条规定:“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 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 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 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 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 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 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 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 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2)教育部办公厅 2021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 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 号)规定:“根据 4-1-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 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 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 学科类进行管理。” 2.发行人涉及培训类业务子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培训业务的共 2 家,其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企业类型/社 是否涉及学科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会组织类型 类培训业务 许可项目: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业生产 资料的购买、使用;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家政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 诊疗服务);茶具销售;人力资源服 1 金码培训 有限责任公司 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否 务);安全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自费出国留学 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 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劳务服务(不 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软件工程师培训、硬件工程师培训、 金现代培 民办非企业单 2 数据库应用培训、项目管理工程师培 否 训 位 训、商务礼仪培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随着发行人业务扩展,发行人急需能迅速融入 到公司业务的员工,根据以往经验,从招聘人员到该人员能为公司创造效益需要 较长周期,对新员工进行基础培训又会牵扯到老员工较多精力。为解决该问题, 发行人决定设立培训学校,对拟招聘的员工进行软件开发相关技术培训,以增强 4-1-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其实践能力,满足公司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通过培训后,将人才输送给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并对输出的学员建立跟踪管理机制,与公司用人形成正向循环。因 此,发行人上述培训学校培训对象主要为发行人已聘任或拟聘任员工,培训内容 主要为软件开发及实施相关业务,不涉及学科类培训业务。 3.发行人涉及培训类业务子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金码培训和金现代培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查验,上述公司均合法 合规经营,不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采取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质证书,检索 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备案情况等,对上述主体营业范围是否涉及 教育培训业务进行核查; 2.查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 见》《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3.金码培训和金现代培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4.抽查了金码培训和金现代培训签订的《培训协议》; 5.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具的确认函。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金码培训和金现代培训未开展学科类教育业务,未涉及《双减意见》相关内 容,业务开展符合相关规定。 问题 2 4-1-1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本次募投项目为“基础开发平台及标准化软件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投项 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20,251.25 万元,其中研发人员薪资 9,393.46 万元、基本预备 费 320.69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5,454.40 万元。根据申报材料,募投项目内部收 益率为 20.1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包 括且不限于技术特点、应用领域、下游客户等,并说明发行人现有产品、前次募 投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目标产品的联系和区别;(2)募投项目开发支出资本化 开始和结束时点及其确定依据,项目整体资本化比例是否合理,研发费用资本化 的会计处理、资本化条件的判断和选取是否与公司报告期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同类或相似业务存在差异,所选取的案例是否可比,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研 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处理是否谨慎、合 理;(3)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测算金额是否合理,是否与业务 规模相匹配。结合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等,说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4)结合行业发展趋势、行业需求、竞争格局、本次募投项 目产品较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或同类竞品的优势、与募投项目相关的公司人员储 备和技术储备等,说明是否存在技术储备或人员储备不足、研发进度不及预期、 研发结果不确定或研发失败,市场需求或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等风险;(5)结合 公司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 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 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说明募投项目毛利率与 公司现有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 及谨慎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4)(5)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5)并发表明确意见, 并请会计师对(2)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请发行人律师对(3)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4-1-1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一)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测算金额是否合理,是否与业 务规模相匹配 1.本次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为 5,454.40 万元,系根据项目流动资 金需求乘以铺底系数测算,参数选取参考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综合考虑未来项目 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等经营性流动资产以及应付账款等经营性流动负债的 情况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等因素的影响而设置,系项目运营早期为保证项目正常运 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周转次数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1 流动资产 - 6,111.38 10,759.82 16,254.45 20,824.10 20,250.97 20,701.40 1.1 应收账款 1.12 4,680.97 8,020.55 12,243.07 15,569.26 14,963.36 14,963.36 1.2 存货 5.77 547.89 904.75 1,341.79 1,610.15 1,593.15 1,656.62 1.3 现金 1.01 882.52 1,834.52 2,669.59 3,644.70 3,694.46 4,081.43 2 流动负债 - 208.59 344.45 510.83 613.00 606.53 630.69 2.1 应付账款 15.15 208.59 344.45 510.83 613.00 606.53 630.69 流动资金 3 - 5,902.79 10,415.37 15,743.62 20,211.11 19,644.44 20,070.71 (3=1-2) 流动资金本 4 - 5,902.79 4,512.59 5,328.24 4,467.49 -566.66 426.27 年增加额 注:应收账款=本项目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年周转次数,其中应收账款年周转次数选取公 司 2020 年、2021 年两年应收账款年周转次数的平均值; 存货=本项目营业成本/存货年周转次数,其中存货年周转次数选取公司 2020 年、2021 年两年存货年周转次数的平均值 现金=(本项目期间费用-本项目折旧摊销费用)/现金年周转次数,其中本项目现金年 周转次数=360/现金周转天数,现金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存货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 转天数,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360/年周转次数 应付账款=本项目营业成本/应付账款年周转次数,其中应付账款年周转次数选取公司 2020 年、2021 年两年存货年周转次数的平均值 由上表,本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合计增加金额为 20,070.71 万元,结合近年来 公司经营和项目实际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中铺底流动资金估算为 5,454.40 万元, 能够覆盖本项目前期投入过程中所需的部分铺底营运资金。 4-1-1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2.公司可比公司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募投项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铺底与补流资 项目总投资金 铺底与补流资金 项目 金(万元) 额(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65,416.94 220,319.02 29.6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22,900.00 71,431.00 32.0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 10,000.30 65,388.94 15.29% 发行股票项目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9,882.05 87,031.42 22.84%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可 41,987.27 129,459.58 32.43% 转债项目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可 28,981.40 97,500.00 29.72% 转债项目 金现代 5,454.40 22,809.49 23.91% 本次募投项目考虑到公司没有单独规划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需要规划一定比 例的铺底流动资金作为保证项目在建设期有序实施所需的流动资金,结合软件企 业用于铺底流动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占比情况,发行人募投项目中铺底流动资 金占总募集资金的比例具有合理性,公司本项目铺底与补充流动资金占该项目总 投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募投项目相比处在合理区间内,具有合理性。 综上,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测算金额合理,能够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结合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说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为 22,809.49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 20,251.25 万元。具体投 资主要由场地装修费、设备购置费、研发费用、基本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构成, 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金额 4-1-1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1 场地装修费 1,000.00 1,000.00 2 设备购置 3,623.70 3,623.70 2.1 硬件设备购置 2,742.50 2,742.50 2.2 软件购置 881.20 881.20 3 研发费用 12,410.70 9,852.46 3.1 研发人员薪资 11,951.70 9,393.46 3.2 测试认证费 24.00 24.00 3.3 合作开发费 180.00 180.00 3.4 认证费 255.00 255.00 4 基本预备费 320.69 320.69 5 铺底流动资金 5,454.40 5,454.40 合计 22,809.49 20,251.25 1.场地装修费 本项目场地装修计划投资 1,000.00 万元,参考公司项目经验以及当地价格水 平综合确定,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面积(m) 单价(万元/m) 投资金额(万元) 1 场地装修费 10,000.00 0.10 1,000.00 2.设备购置费 本项目软硬件设备购置费计划投资 3,623.70 万元,其中硬件设备购置共计投 资 2,742.50 万元,软件购置共计投资 881.20 万元。根据项目需要,依据公司项 目经验确定,设备价格主要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测算明细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金额 1 电脑 台 656 1.20 787.20 2 服务器 1 台 3 94.60 283.80 3 服务器 2 台 7 50.50 353.50 4 服务器 3 台 15 35.00 525.00 5 服务器 4 台 15 15.00 225.00 6 展示设备(展厅) 台 4 42.70 170.80 7 展示屏 台 20 1.70 34.00 8 防火墙 台 3 49.40 148.20 9 存储设备 台 20 10.75 215.00 硬件总计 2,742.50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金额 4-1-14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1 云平台软件 套 3 20.00 60.00 2 三维开发工具 套 5 2.00 10.00 3 图像编辑工具 套 5 20.00 100.00 4 建模工具 套 5 3.00 15.00 5 操作系统 套 10 2.00 20.00 6 办公软件 套 410 0.12 49.20 7 中间件和中台软件 套 10 29.30 293.00 8 网络安全和管理软件 套 10 33.40 334.00 软件总计 881.20 3.研发费用 本项目研发投入计划投资 12,410.70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9,852.46 万元。包括研发人员工资、测试认证费、合作开发费和认证费。具体测算明细如 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测算依据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投资总额 包括项目经理、研发工 程师、测试工程师等人 研发人员薪 1 员的薪资,工资参考公 1,678.00 4,232.55 6,041.15 11,951.70 资 司历史水平以及当地同 行业工资水平确定 包括完成产品上线所需 的第三方测试工作的相 2 测试认证费 8.00 8.00 8.00 24.00 关费用,参考公司项目 经验以及市场价格确定 包括与高校科研组织的 合作开发费,参考公司 3 合作开发费 60.00 60.00 60.00 180.00 项目经验以及市场价格 确定 用作产品验证费用,参 4 认证费 考公司项目经验以及市 85.00 85.00 85.00 255.00 场价格确定 合计 1,831.00 4,385.55 6,194.15 12,410.70 4.基本预备费 本项目预备费 320.69 万元,项目预备费系在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中难以预 4-1-1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料的工程内容对应费用,本项目预备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设备 购置费用与研发费用的 2%预计。 5.铺底流动资金 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预计金额为 5,454.40 万元。根据项目经营情况,在对整 个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进行合理预算的前提下,用于项目运营期间的日常开支。 6.资本性支出情况 本项目投资总金额为 22,809.49 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总额 资本性支出金额 1 场地装修费 1,000.00 1,000.00 1,000.00 2 设备购置 3,623.70 3,623.70 3,623.70 2.1 硬件设备购置 2,742.50 2,742.50 2,742.50 2.2 软件购置 881.20 881.20 881.20 3 研发费用 12,410.70 9,852.46 9,852.46 3.1 研发人员薪资 11,951.70 9,393.46 9,393.46 3.2 测试费用 24.00 24.00 24.00 3.3 合作开发费 180.00 180.00 180.00 3.4 认证费用 255.00 255.00 255.00 4 基本预备费 320.69 320.69 - 5 铺底流动资金 5,454.40 5,454.40 - 合计 22,809.49 20,251.25 14,476.16 根据上表项目测算,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金额为 14,476.16 万元, 占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比例为 71.48%,非资本性支出占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的比例为 28.52%,不超过 30%。 7.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 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 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 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 4-1-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 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 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及“(三) 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 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 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投资主要由场地装修费、设备购置费、研发费用、基本 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构成,投资设计合理,实质上用于补流的非资本性支出占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比例为 28.52%,不超过 30%。因此,募集资金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采取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测算明细表中铺底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 及同行业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并与同行业类似项目进行了对比;查阅了本次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具的确认函。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充分,测算金额合理,与业务规模相匹 配; 2.结合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等,募 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 定。 (以下无正文) 4-1-1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 经办律师:曹 钧 张明阳 包宇航 年 月 日 4-1-1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