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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现代: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2-15  

  证券代码:300830          证券简称:金现代           公告编号:2023-081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披
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因聘
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中泰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
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中泰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8,602.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8,51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45,781,8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32,728,200.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1944 号)。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
银行、中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
变化。因募投项目“配电网运营服务管理系统项目”、“发电企业运行规范化管
理系统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结项,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均已注销。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
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元)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金 现代信 息产业 股
                    有 限公司 济南自 贸 37050161880100001601          561,586.48
份有限公司
                    试验区分行
                    中 国光大 银行股 份
金 现代信 息产业 股
                    有 限公司 济南高 新    77010188000146688         1,969,873.88
份有限公司
                    支行

                           合计                                      2,531,460.36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不包含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2、原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现已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

    3、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署方为其直属上级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两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
试验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以下称“乙方”)、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静、陈胜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对应的支出清单及银行对账
单;得到丙方保荐代表人邮件或传真形式同意后方可允许甲方继续支取。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