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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矿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6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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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224 号

 致: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法律意见书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14 时在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
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6,80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07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6,80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05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董事徐兵因工作请假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度的议案》

       11.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11.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1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806,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上述第 1 至 12 项议案及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披露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张晓光




                                                   邢   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