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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4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彭民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彭民先
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符合《公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
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民先生
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署页)



   李建辉




   唐建荣




   秦   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