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 海 市锦天城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01891 致: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全程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1 上 海 市锦天城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发布了《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 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江苏省丹阳市凤林大道 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万柏方现场主持。登记在册的股东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 关议案 进行投票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为 151,572,1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8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8,940,100 股,所持有 2 上 海 市锦天城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94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 计并经 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2,632,0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38%。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2,632,1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3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管建强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 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上 海 市锦天城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2. 《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 《关于拟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497,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5%;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5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上 海 市锦天城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51,497,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5%;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5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497,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5%;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5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四)《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497,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5%;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5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五)《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497,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5%;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 上 海 市锦天城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5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497,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5%;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5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94,69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6972%;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3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5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万柏方、陈建平、万金宜、 袁锁军、万捷回避表决。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6 上 海 市锦天城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49,809,69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50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5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5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张涛回避表决。 (九)《关于拟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497,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5%;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5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686%;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十)《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398,8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662%;反对 2,17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43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458,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0.3973%;反对 2,1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6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7 上 海 市锦天城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 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郭梦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姚 鑫 2023 年 5 月 10 日 上 海 杭 州 北 京 深圳 苏 州 南 京 重 庆 成都 太 原 香 港 青 岛 厦 门 天 津 济 南 合肥 郑 州 福 州 南 昌 西安 广 州 长 春 武 汉 乌 鲁木 齐 海口 长 沙 伦 敦 西 雅 图 新 加 坡 东 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