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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9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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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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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
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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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工作
细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
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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