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8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制定并拟实施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
公司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
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
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国强、邓海峰、高文进
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