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6 证券简称:安克创新 公告编号:2023-071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克创新”)本次上市 流 通 的 限 售 股 份 为 首 次 公 开发 行 前 已 发 行 股 份,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股份 的 数 量 为 242,70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9.7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0,675,25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14.93%。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 3 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2 号)同意注册,安克创新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41,0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36,542.7207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为 40,642.7207 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7,084.5573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91.2453%,无流通限 制及限售安排的 股票数量为 3,558.163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8.7547%。 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东 户数共计 385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355,70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0.5796%, 锁定期为 6 个月。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 售股份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19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25,585,3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0%。上述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解除股份限 售的股东共计 2 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0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锁 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本 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42,70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72%;实际可上市流 通数量为 60,675,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3 名,分别为:阳萌、赵东平、贺丽。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阳萌,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贺丽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持续看好公司及所处行业的发 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以 下简称―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其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 终止。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如其因《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约定受让取得任何合伙份额,其同意在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合伙份额,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合伙份额对应股份。 公司股东赵东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自愿延长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持续看好公司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 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其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如其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 定受让取得任何合伙份额,其同意在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合伙份额,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合伙份额对 应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阳萌、赵东平还承诺: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阳萌,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贺丽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条件:持股锁定期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 为基数)。 (5)减持价格: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 本公积 转增股 本等除 权、除息 行为的 ,上述 发行价 为除权 除息后 的价 格)。 (6)减持期限: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交 易应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 程序。 (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公司股份在未履行 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 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 留应向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赵东平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条件:持股锁定期届满且本方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 量为基数)。 (5)减持价格: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 本公积 转增股 本等除 权、除息 行为的 ,上述 发行价 为除权 除息后 的价 格)。 (6)减持期限: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 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交易 应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 序。 (7)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公司股份在未履行承 诺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 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 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承诺完成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 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3 人,均为自然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的 数 量 为 242,701,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9.72% ; 实 际 可 上 市 流 通 数 量 为 60,675,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姓名 所持限售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通股份数量 注 1 阳萌 178,974,000 178,974,000 44,743,500 1 ;注 2 注 2 赵东平 48,700,000 48,700,000 12,175,000 1 ;注 2 注 3 贺丽 15,027,000 15,027,000 3,756,750 1 ;注 3 注 1:根据相关 IPO 承诺,股东阳萌先生、赵东平先生、贺丽女士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公司上市后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 数),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分别为 44,743,500 股、12,175,000 股、3,756,750 股。 注 2:阳萌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赵东平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 诺,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外,阳萌先生、赵东平先生所持其余股份需转为高管锁定股。 注 3:贺丽女士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辞去其董事职务(原定任期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贺丽女士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 公司股份,在原定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现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 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量 占比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无限售流通股 151,048,761 37.16% 71,945,500 - 222,994,261 54.87% 二、有限售流通股 255,378,446 62.83% 170,755,500 242,701,000 183,432,946 45.13%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242,701,000 59.72% - 242,701,000 - - 高管锁定股 12,677,446 3.12% 170,755,500 - 183,432,946 45.13% 合计 406,427,207 100% - - 406,427,207 100% 注:1、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本次新增的 71,945,5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中含贺丽女士本年度因 IPO 承诺(持股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所持公司股 份数量的 25%)而锁定的 11,270,250 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安克创新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 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