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盛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2023-05-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盛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彭瑶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回盛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会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5月17
日(星期三)下午15:30召开本次会议。
2023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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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5:30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
1号306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卫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
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截止至债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回盛转债”的债券持有
人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回盛转债”债券持有人。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的“回盛转债”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1名,持有“回
盛转债”未偿还债券共890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89,000元,占“回
盛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1270%。
3、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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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指定
了两名债券持有人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90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89,000元,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
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0.00%;反对0张,
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0元,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0%;弃权0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0元,
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
债券面值总额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盛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
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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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回盛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王彩章
彭 瑶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