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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盛生物: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8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回
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
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
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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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
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对公司审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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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
律;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
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
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
    (八)对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
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发表意见;
    (十一)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进行专案审计;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
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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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
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
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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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
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
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
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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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
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及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
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
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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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
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评估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
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
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
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
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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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
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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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审
计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公司董
事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机构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
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给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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