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西日 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日月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2、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 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为 47,769,8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9.71%,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为 32,230,1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0.29%。 1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江西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 明实业”)、陶捷、谭晓云、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工业”)、 沈浩、朱前蓉、曾伟龙、朱耀华和叶秋林共计 9 名股东。 (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关于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以及持股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股东日月明实业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将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 除相应款项。” “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2 本企业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如本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并在确定减持时间、方式和价 格时充分考虑发行人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在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 情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 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 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本企业确认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函 的签署、生效有关的事项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如需要),本 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即告生效。” 2、股东陶捷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 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 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如本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 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并在确定减持时间、方式和价格时充分考 虑发行人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 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 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 接扣除相应款项。” 3、股东谭晓云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4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 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本人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如本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 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并在确定减持时间、方式和价格时充分考 虑发行人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 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 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 5 接扣除相应款项。” 4、股东国金工业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将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企业作为公司主要股东,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本企业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如本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并在确定减持时间、方式和价格时 充分考虑发行人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在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 情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 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 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 款项。 本企业确认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函 的签署、生效有关的事项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如需要),本 6 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即告生效。” 5、股东沈浩、朱前蓉、曾伟龙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 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 格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7 6、股东朱耀华、叶秋林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8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6,97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72%,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9,356,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2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9 户。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 申请解除 实际可上 序 股东名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 备注 号 (股) (股) 量(股) 1 江西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 31,485,000 31,485,000 31,485,000 2 陶捷 9,967,000 9,967,000 2,491,750 注1 3 谭晓云 2,317,000 2,317,000 2,317,000 4 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5 沈浩 100,000 100,000 0 注3 6 朱前蓉 40,000 40,000 10,000 注2 7 曾伟龙 38,000 38,000 38,000 8 朱耀华 20,000 20,000 5,000 注1 9 叶秋林 10,000 10,000 10,000 合计 46,977,000 46,977,000 39,356,750 注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陶捷先生、监事朱耀华先生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注 2:2022 年 5 月 19 日,朱前蓉女士辞任公司财务总监,其原定任期至 2024 年 9 月 1 4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董 监高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 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 注 3:股东沈浩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处于冻结状态,冻结股份数量为 100,000 股,该 部分股 份解除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 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9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股) 一、无限售条 32,230,101 40.29% 39,456,750 - 71,686,851 89.61% 件股份 二、有限售条 47,769,899 59.71% 7,520,250 46,977,000 8,313,149 10.39% 件股份 其中:高管锁 792,899 0.99% 7,520,250 - 8,313,149 10.39% 定股 首发前限售股 46,977,000 58.72% - 46,977,000 0 0.00% 三、总股本 80,000,000 100.00% - - 80,000,000 100.00% 注:上表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日月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 规则;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日月明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 综上所述,西部证券对日月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锋 曾 媛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