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5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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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
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2 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在补选出的委员就
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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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由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
向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 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 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
(四) 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五)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六) 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研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
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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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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