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5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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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适应战
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或 3 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
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举时,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在补选出的委员就
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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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决定董事会批复的年度投资计
划之外的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
固定资产投资,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受托进行决策;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
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
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审
议;
(四)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
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
每一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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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
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战略委员会应将
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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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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