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章程修正案2023-11-25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的提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
提 名 董 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 人数。
1 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独
大会前七日提交给本公司董事会。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七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日提交给本公司董事会。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开声明。 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符合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的 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符合董事任职的
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 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的特别规定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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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要求。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
董事: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偶的兄弟姐妹等);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情形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3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六)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章程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 独 立 董事独 立性情 况进行评 估并出 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根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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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 券 交 易所业 务规则 和公司章 程规定 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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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定。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 业 、 学历、 职称、 详细的工 作经历 、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 审 查 意见。 在选举 独立董事 的股东 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
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 六 ) 独 立董 事在 任期 届满 前可 以提 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七)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将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 事 应 当继续 履行职 责至新任 独立董 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 一 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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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度 的 有 关 规定 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实 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上
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7 管 理 人 员之间 的潜在 重大利益 冲突事 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
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开 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露。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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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务所;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五 ) 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投票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 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予其他特别职权。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和理由。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9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一
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10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度 , 董 事 会秘 书应当 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 行 职 责 时能够 获得足 够的资源 和必要 的专业意
立董事实地考察。 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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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
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12 长 1 名。 长 1 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 司 董 事 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董 事 会 负 责, 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13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会
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 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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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
业人士。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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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监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施;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通;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计师事务所;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权限: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的工作内容、职责、重要性以及同行业类似岗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考评方案,薪酬与考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评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方案;绩效评价标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准、考评程序、考核方法;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股 计 划 ,激励 对象获 授权益、 行使权 益条件成
16 标准及相关制度等; 就;
(二)审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的述职报告,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责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四)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划的建议及方案;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董 事 、 高级管 理人员 的选择标 准和程 序,对董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7 员的人选;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选进行审查并对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
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最终情况以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