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2023-11-25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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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二)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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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一)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但不超过 3000 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批
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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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八) 听取关于董事、总经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
情况的报告;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
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但可以聘请必要的秘书或
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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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担任专
门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同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担任两个专
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其成员的组成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规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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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
视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召集董事会会
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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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提议
应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根据实际
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
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
事,并且每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
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签字同意
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
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长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决定。
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
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
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不得拒
绝。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邮资已付的特快专
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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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
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
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
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
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需要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视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
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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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
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
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
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会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
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 会议通知上未列明 的议题或事
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
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
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
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除非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以举手
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应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如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则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
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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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董事会会
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执行,并由董事长负
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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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立即就任或者在董事会决议另行确定的时间就任。
第八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请公司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
经理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长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时,以及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等。董事长提出免除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职务,以及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
第四十七条 对于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充分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
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
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
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
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的,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
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因临时周转资金需要,也可由总经理根
据实际情况,提出银行信贷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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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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