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汇 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以及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汇创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2 号)同 意注册,汇创达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226,666 股,并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 为 100,906,663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2022 年 5 月 19 日,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0,906,66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5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50,453,331.50 元(含税),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0,906,663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 50,453,331 股。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 100,906,663 股增至 151,359,994 股。 2、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段志刚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6 号), 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注册申请。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交易标的的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已完成登记手续,并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工作已完成。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5,031,151 股,公司总股本由 151,359,994 股增加至 166,391,145 股。 3、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段志刚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6 号), 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注册申请。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 份登记、托管等手续,并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81,834 股,公司总股本由 166,391,145 股增加至 172,972,979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72,972,979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 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0,593,4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306%,有流通限制或限售 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12,379,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4.969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李明、董芳梅和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 名:厦门众合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合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通慕”)。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 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李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芳梅(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 人之一)承诺: 1)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8)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宁波通慕承诺: 1)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 票。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承诺 通过宁波通慕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黎启东(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和蔼(时任副总经理)、郝瑶、卢军、朱启昌、许文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 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李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同意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后续股份解除限售以及减持事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届时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2、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转增股份等, 同样遵守上述锁定安排及减持要求。如前述锁定期与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遵守并执行届时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 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0,766,5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744%, 限售期为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共计 3 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备注 (股) (股) 数量(股)(注 1) 首发前限售股 55,140,686 55,140,686 15,430,630 注2 1 李明 首发后限售股 6,581,834 - - - 2 宁波通慕 首发前限售股 29,499,130 29,499,130 28,857,200 注3 3 董芳梅 首发前限售股 6,126,742 6,126,742 1,531,685 注4 合计 - 97,348,392 90,766,558 45,819,515 - 注 1:“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扣除锁定情形后的股份数 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限制减持、董监高锁定情形后的股份数量。 注 2:李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李明先生持有的股份中有 3,672,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李明先生任职 期间每 年转 让的股 份不 超过其 所持 有公司 股份 总数的 25%。李明 先生 持有首 发后 限售股 6,581,834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1,722,520 股,本次首发前限售股申请解除限售后,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为 15,430,630 股。 注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在公司上市时 通过宁波通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①郝瑶、许文龙、卢军、朱启昌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并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 次换届后,黎启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亦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和蔼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黎启东先生、和蔼先生于公司上市 12 个月后离职,且已 经离职超过半年。 ③通过宁波通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中,无新聘任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本次宁波通慕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故本次首发前限售股申请解除限售后,根据相关承诺,宁波通慕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8,857,200 股。 注 4:董芳梅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董芳梅女士持有的股 份中有 2,01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董芳梅女士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首发前限售股申请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 数量为 1,531,685 股,剩余 4,595,057 股将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 披露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限售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2,379,543 64.9694 44,305,113 90,766,558 65,918,098 38.1089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90,766,558 52.4744 - 90,766,558 - 0.0000 首发后限售股 21,612,985 12.4950 - - 21,612,985 12.4950 高管锁定股 0 0.0000 44,305,113 - 44,305,113 25.613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0,593,436 35.0306 46,461,445 - 107,054,881 61.8911 总股本 172,972,979 100.0000 172,972,979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 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股东承诺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 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 司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汇创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