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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服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5  

                                                    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3-023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

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宝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8,171,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000,000 股的 64.006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771,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67%。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101,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0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6,771,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6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6,771,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6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75%;反对 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75%;反对 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75%;反对 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75%;反对 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75%;反对 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75%;反对 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75%;反对 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 2023 年度考核指标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75%;反对 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875%;反对 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俊、潘沁圣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