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特发服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4  

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 2023-060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

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宝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8,182,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4.013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6,782,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32%。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101,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0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合 计 为

6,782,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3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782,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32%。

    (4)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2%;反对 37,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4450%;反对 37,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5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8,1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2%;反对 37,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4450%;反对 37,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55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俊、粟丽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4 日